国际直接投资的股权参与方式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9-12-16 15:24:51

1.股权参与的涵义:股权参与是指以所有权为基础,以决策经营权为途径(持有普通股),以实现对企业有效控制或影响的直接投资方式。
  
2.拥有全部股权—独资企业

  (1) 对投资者的意义与影响

  ① 可拥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

  ② 可拥有全部的国外利润

  ③ 有利于保守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

  ④ 必须独立承担风险

  (2) 对东道国的意义与影响

  ① 可弥补东道国生产的不足

  ② 能增加东道国的收入(税收、土地使用费、在东道国内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收入)

  ③ 增加就业

  ④ 市场份额被占,不能分享利润

  3.拥有部分股权—合资企业(包括多数股权、对半股权、少数股权3种)

  (1) 在合资问题上思想的逐步解放—要求“绝对控股”→“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是开设在上海的企业,都可以视为民族企业”
  (2)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商标、专利、Know-how等,有个核资问题)

  (3) 积极方面—凝聚合资各方的能力,可引进和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合资各方的责、权、利明确

  (4) 消极方面—多股多权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利,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

国际投资发展的趋势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9-12-16 15:23:45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趋活跃,并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国际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在不断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经济中极其活跃的组成部分。

  1.增长速度加快,规模连创历史纪录

  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8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以利用当地生产要素和占领当地市场为主要目的的跨国投资作用逐步加强,规模日趋扩大。增长速度更是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增长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2.跨国投资由发展中国家逐步转向发达国家

  90年代中期以前,发展中国家在跨国投资流入中所占份额增长很快,最高时达到40%。但1995年以后,份额却开始降低。在近年跨国投资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商投资却增长缓慢,1994年以后分别为1000亿美元、1070亿美元、1380亿美元、1720亿美元、1730亿美元和1980亿美元。1998年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投资占全球份额仅为26%,1999年更下降到24%

  发达国家不但是理所当然的对外投资主要来源,也吸收了绝大部分新增跨国投资。1998年增加的1920亿美元中,几乎全部为发达国家所吸纳;1999年增加的1670亿美元,发达国家吸纳了84%。

  这表明跨国投资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体现了投资领域发展中国家被“边缘化”的趋势。预计今后几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总体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中绝对主体地位仍将继续。

  3.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由东亚地区向拉美地区转移

  进入9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将借助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其发展战略,国际直接投资日益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获取国际资本的主要方式。外国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资本总流量的比例已由1991年的28%增至1998年的56%。在发展中国家里,90年代初、中期吸收外资增长最快、最多的是东亚地区,尤其是中国表现最突出,但近年却发生转折,拉美地区成为跨国投资热点。

  从今后发展趋势看,拉美地区由于私有化高潮已经过去,吸纳跨国投资将有所回落;前苏东地区由于政指、社会逐步稳定,经济形势趋向好转;对外资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将成为新的跨国投资热点地区啡洲的大部分国家仍难以对外资产生真正的吸引力,只可能有个别国家或领域成为跨国投资的亮点;

亚洲地区仍是跨国投资重点地区,但内部结构会有变化,中国地位有所下降,印度有可能以其市场、劳动力和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吸收外资大国,韩国由于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会进一步扩大外资进入规模,甚至日本也可能由于其国内市场的开放而使外商投资有大幅度增长。

国际投资的发展及特点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9-12-16 15:23:06

国际投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国际资本的发展而发展。当商品经济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银行资本与生产资本相融合并日益发展,促进了资本积累的进一步扩大,并形成了规模庞大的金融资本,出现了大量的资本过剩,以资本输出为早期形态的国际投资也随之产生。

随着国际经济交易内容的不断丰富,投资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演化。从国际资本活动的历史进程来看,国际投资活动首先表现为货币资本的运动,即一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国际间接投资,其标志是跨国银行的出现;其次表现为生产资本的运动,即国际直接投资,其标志是跨国公司的出现。

1、国际投资的初始形成阶段(1870—1914年)
  
这一时期,以电力革命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出现后,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分工体系和国际垄断组织开始性形成,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相互渗透融合,从而形成了巨大的金融资本,为资本输出提供了条件,以资本输出为特征的国际投资也随之形成。这一时期的国际投资,表现出如下特点:1、投资国的数目很少。2、投资的形式以间接投资为主,直接投资比重极小。3、投资的来源主要是私人投资,官方投资比重很低。4、投资的主要流向是由英国、法国和德国流向其殖民地国家,目的突出地反映为寻找有力的投资场所,以便获得超额利润。
  
2、国际投资的低速徘徊阶段(1914—1945年)
  
这一时期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战争的破坏,资金极度短缺,市场萎缩,使得国际投资活动也处于低迷徘徊之中。
  
这一时期国际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1、国际投资不甚活跃,规模较小,增长缓慢。2、私人投资仍占主体,但比重有所下降,官方比重有所上升。

3、间接投资仍为主流,但直接投资的比重有所上升。4、主要投资国地位发生变化,美国取代英国成为最大的对外投资国。

国际投资的类型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9-12-16 15:22:28

国际投资的类型:

1.以时间长短为依据,国际投资可分为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Short-term Investment)。
  
2.以投资经营权有无为依据,国际投资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和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
  
基本区分标志是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即对国外企业的有效控制权。
  
国际直接投资的性质和投资过程比国际间接投资复杂。
  
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性质和风险不同 。
  
3.以资本来源及用途为依据,国际投资可分为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

[编辑本段]什么是国际投资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9-12-16 15:20:57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国际投资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风险投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58:51

 风险投资是目前很流行的一个词语,尤其是对于信息技术领域来说,风险投资已经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事物。在高科技领域,创业者们往往掌握着很有发展前途的各种技术或者创意,但由于缺乏资金而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这时,风险投资适应了时代的需要,为这些创业者们投入他们急需的资金,使这些技术和创意最终能够转化成为经济利益。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方式,源于美国商学院的教授和一些企业家在1946年共同发起成立的“美国研究发展公司”(ARD),是一种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目的;以初创企业为投资对象;以高科技项目(或传统产业采用新工艺的项目)为投入方向;以权益资本为主要投资形态;以持续持股为行为特征的投资方式。
  目前我国存在的风险投资模式大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风险投资方将资金投入到孵化器项目
  2、风险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合资设立新的高科技公司
  3、风险投资方通过出资对高科技公司实现参股或控股
  4、风险投资方对高科技公司进行整体收购
  目前,由于我国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经济发展的现实存在时间上的脱节,从而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或者明确的法律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无论是被整体收购还是另外设立公司,知识产权拥有方都可以将知识产权评估作价,以确定出售价格或者出资比例。因此,一般说来,如果风险投资将高科技公司整体收购,那么作为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资产的知识产权将转归风险投资方所有。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历史原因,我国的科研领域存在着多种模式。除自由开发的高新技术以外,还有国家立项甚至资助的研究项目,例如尽人皆知的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等。对于这些研究课题产生出来的科技成果,其产权是否可以被风险投资所收购?如果可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科技主管部门对各项计划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解释,下面仅就863计划(国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为例进行探讨。
  下面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摘录:
  “……
  第五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开发方实施或者转让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应当报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批准:
  (一)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
  (二)许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
  (三)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在指定的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就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研究开发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第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合同,应当载明该项科技成果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项目成果”。上述合同不影响国家对该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商业化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八六三计划项目,研究开发方应当从实施或者转让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委托方,用于支持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具体返还办法由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方在八六三计划项目结束后五年内,应当将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国家科委备案。
  ……”
  由以上条文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863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不一定归研究开发方所有,具体情况要看承担研究开发课题的高科技实体与国家科委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2、即使知识产权归研究开发方所有,风险投资介入该项目时也要经过国家科委的批准。
  3、国家科委有权指定除风险投资方及研究开发方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科技成果,从而使该成果具有权利上的瑕疵。
  4、风险投资在介入863计划项目时,必须考虑到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上缴委托方——国家科委,具体操作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
  5、863计划研究项目的后续成果亦应在国家科委备案。
  以上是笔者对于“863计划”研究成果的一些分析,据研究国家“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亦有类似规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二、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问题
  风险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形式,其特殊性表现在知识产权在投资形式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投资方决定投资与否的关键是该项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或发展潜力;其次,风险投资是否能够得到丰厚的利益回报,取决于该项知识产权的定位准确性及成熟程度。
  既然知识产权在风险投资中直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手握知识产权的一方应该在风险投资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绝大多数都希望自己手中的知识产权能够换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换句话说,大家都想把技术和思想卖个好价钱。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法律障碍。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资本额的20%,一些行政法规或地方规章虽然把这一比例放宽到了35%左右,然而在实践中,无形资产出资方往往要求自己持有更高的股权比例或者卖出更好的价钱。
  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当然是修改国家有关法规,使知识产权占资比例得到提高。但是,在法律尚未得到修改之时,如何既不违反法律又实现知识产权方的利益最大化则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借鉴以下作法:技术出资方先按合法的比例作价出资或出售,等到公司设立或者有关增资扩股事项完成之后,可由投资方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股权给技术方,使得各方利益得以协调实现。

 

 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是投入到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风险投资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投入周期长,一般需要3年—7年;二是这种投资不仅给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三是风险投资一般不以实业投资为目的,不追求长期的资本收益。这些资金很少在一个项目上集中投资,这是由它的高风险决定的,在投资的一定阶段之后,风险投资就要寻求所谓的退出机制来撤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
  只有安全地退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风险投资才可能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和进入下一轮投资计划。所以,一般认为,可行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关键。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退出创业企业主要有三种方式 :
  1、股票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场所,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是金融性机构,在投资后,投资者获得的高额回报便是风险企业成功后,其股票公开上市或企业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如美国的NASDAQ证券市场(或称第二板块市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上市标准也较一板市场低。尽管创业投资占整个资本市场的比重很小,但它却是整个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而在我国,现行法律给公司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这些严格的条件严重制约了中国高科技公司的上市进程,就连新浪、搜狐这样的在IT业首屈一指的公司都因为无法达到该条件而只能在国外上市。其他高科技公司距离上市之路就更显得遥远了。正在筹划中的二板市场至今仍没有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使得风险投资在进入国内高科技领域时缺乏退出机制而顾虑重重。

  2、股份转让是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途径,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都需要一段时间,因此,许多国外风险投资资本家采取股份转让的退出方式。
  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这一禁止性规定,使得风险投资家们所持有的公司股本在一定时期内被“套牢”。三年时间,对高科技领域的发展速度来说,实在是太漫长了。
  目前在中国,由于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已影响到风险投资活动的发展。在现有条件下,可以考虑:
  1.在一定范围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柜台交易试点。
  2.调整政策,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风险企业,支持风险投资公司的出售活动。
  3.允许将股权出售给职工或风险企业的创业者。
  4.充分利用现有海外市场、推动企业的海外上市。
  5.改善清算条件,加速失败企业的清算工作。

  四、 产权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高科技企业都是从国有产业发展而来,或者与国有产业有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中国特色使得风险投资在中国又遇到了另一个问题——高科技企业的产权不明晰。
  据调查,北京中关村地区4500家企业中,有2000多家企业存在各种产权问题,包括像“ 联想”这样的已经取得成功的企业,其产权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产权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产权清晰是“知本家 ”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知本家”与“资本家”有效结合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将高科技企业的产权加以明晰,分清哪些是企业自己的;哪些是属于其他企业的;哪些是属于国家的,才能更好地将高科技企业推向市场,风险投资也才能顺利地介入其发展,而不必担心第三方会突然站出来主张权利。
  同时,不仅高科技企业可能存在产权问题,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也有可能存在产权问题,需要加以明晰。国外风险投资往往是私人资本,一般不会存在产权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国内风险投资资金的产权问题。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依靠民间资本作为风险投资往往力不从心,于是政府和有些上市企业便成了国内的风险投资主体,参与到风险投资活动中来,从而产生资金的产权问题。例如各地纷纷建立的高科技创业园(孵化器)项目以及上海一百向清华学子的巨额投资,都摆脱不了产权的阴影。
  美国作为风险投资的创始者,拥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体系和资金基础,在这样的条件下,美国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也只有 10%,相信在我国现实条件 下,风险应该数倍于美国,失败的可能远远大于成功的希望。
  而政府资金属于国有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的创业市场后,一旦发生失败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样的,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也会大大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从而影响到本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股民也不愿看到自己的血汗钱被拿去“赌博”。因此,政府部门和上市公司都不应介入风险投资领域。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风险投资体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然而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面对高科技领域的迅猛发展,我们没有任何借口去等待观望。目前只有发动各方面的力量,由政府牵头,修改和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加快建立“二板市场”,改革资金融通体系,明晰企业产权,加强政府监管,使我国高科技企业抓住发展机遇,吸引风险投资,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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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有方——来自花旗银行的忠告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55:39

所有的企业都需要钱,但是银行不是善男信女,银行一样要赚钱。与其埋怨银行门槛高,不如先整顿自己的财务状况,挖掘自己的潜力。
      不妨听听花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忠告:


      完善报表记录:银行很看重
      内地许多中小企业属于老板“白手起家”,成立初期没有意识到建立完善财务制度的重要性,仅有简单而不完全的记录,而银行无法通过这些记录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即便这家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非常出色,也很难给予企业足够的融资支持。因此,中小企业应逐步完善自身的财务制度。详细、准确、透明的财务报表,会让企业在融资道路上获得更多的机会。


     利用流动资产:应收账款也能抵押
     传统观念上,银行最为看重机器、厂房、土地等固定资产,企业也将自身融资的砝码压在固定资产上。实际上,合理利用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如应收账款、投资产品、现金等),也可以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目前,包括花旗银行在内的很多中外资银行都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如贸易背景项下的融资贷款),都能让企业全面激活自身资产,进行生产扩张。


     融资忌过度集中或分散:银行不喜欢朝三暮四的企业
     企业在进行资金规划的时候,资金获取渠道不宜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要注重开发不同的融资渠道。应与银行建立稳定的伙伴关系,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在资金使用形式上,应长、中、短期融资合理配置,使企业自身的资金使用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抗风险性,避免某一方面的冲击导致企业全面的资金瘫痪。


    “压榨”上下游厂商:预支赊账有理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多种融资渠道:
     1、金融机构。创业期企业可以从担保公司获取创业启动资金,成长期企业可向银行借款来拓展业务,发展到成熟期以后,企业甚至可以考虑引入风险基金或上市融资。
     2、股东注入资金。
     3、上下游厂商。如果企业有稳定的上下游厂商,而他们又有不错的经营实力,且愿意帮助自己的买家或者供应商共同发展,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上游厂商预支货款、向下游厂商赊账等形式,获得一定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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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基本流程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48:17

上市公司再融资是指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发行的对象不同。增发面向全体股东,配股面向已有股东。发行可转债是指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他和增发、配股的区别在于,前者发行的是公司债,后者发行的是股票。可转债是一种公司债券,属于债券融资,但持有人可以将其转换成股票。因此我们把它归入股权融资里。

增发还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股票的行为。因此,非公开发行又可简称为定向增发。

上市公司再融资仅限于已经完成上市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要具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的硬性条件。因此,门槛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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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特点及利弊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34:05

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是其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主要有以下好处:

(1)       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       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

(3)       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       上市能树立品牌,提高企业及企业家的声誉,有利于更有效地开拓市场。上市的品牌效应很强大,因上市而提高企业及企业家声誉的例子很多。近年来的蒙牛乳业及其董事长牛根生、盛大网络及其CEO陈天桥、百度公司及其CEO李彦宏、中星微电子公司及其董事长邓中翰、无锡尚德电力及其董事长施正荣,玖龙纸业及其董事长张茵,前几年的网易及其CEO丁磊,搜狐及其CEO张朝阳、国美电器及其掌门人黄光裕等,都是因为企业上市而一举成名,成为财富明星。上市后,电视、网络、报纸会关注上市公司、股评家也不断发表意见,进行评析。这是免费广告。

(5)       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上市为原有股东的股份转让提供了一个公开流通的市场。管理层持股只有在上市公司才是名副其实的“金手铐”。如果不是上市公司,股份流通性就会很弱。

(6)       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7)       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

需要强调的是,资本市场的作用不仅限于融资,除了融资的效益以外,资本市场还有品牌效应、财富效应、规范约束效应、还有创新激励效应等,对于许多企业来讲,即使不缺钱也有必要上市。上市会增加新的约束,但会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地运作。主要带来的影响有:

(1)       管理权可能被争夺。特别是对于股权分散的小盘公司来说,很可能被恶意收购,使原有大股东失去对原有企业的控制。

(2)       必须规范运作,不能造假,否则是违法,可能会被政监会查处、罚款。

(3)       公开发行上市后,企业性质转变为社会公众公司,公司将拥有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股东,为了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压力会更大。

(4)       监管和监督的部门会增加。企业公开发行上市后,要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此外还会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监督,以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持续督导,

(5)       合规成本要增加。

(6)       公司的透明度要提高。

(7)       经营压力会增加。

(8)       对大股东的约束力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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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融资的流程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30:18

中小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程序比较复杂,通常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一般来讲,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       改制与设立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它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经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       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荐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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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融资的利弊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4 16:28:40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还可以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如果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因此,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也不算很高,其程序比上市还要简单。但是,无论是发行企业债券,还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都必须符合连续3年盈利的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融资券的条件则相对简单: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对公司的净资产也没有要求。

短期融资券的优势,主要有

1.       融资成本低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通过发行利率来反映。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主要受到央行票据利率、市场供应量、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级别水平、规模大小、从事行业、所有制性质、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因素影响,它将随市场变化而变动。(2)中介机构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承销费是支付给承销商的手续费,央行规定承销费率不得低于发行金额的0.4%;律师及会计师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和财务报告承诺书应支付的服务费;评级费用是指评级公司为企业出具满足央行要求的评级报告需要支付的服务费用。(3)发行登记费、兑付费。发行登记费为发行金额的0.06-0.07‰(30亿元以上部分0.06‰,30亿元以上部分0.07‰),兑付费为发行金额的0.05‰。在20056月以前已发行的170期短期融资券中,一年期发行利率最高为3.69%,最低为2.92%,加上中介机构费用,终合成本率约在3.4%——3.7%间,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低近两个百分点,其成本优势险而易见。

2.       融资便利快捷

短期融资券一是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主要强调有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最近一年须盈利,不需要担保,没有盈利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方面的要求;二是采用备案制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准备时间短、企业工作量小;三是审批难度小、发行快速,企业只要找到愿意承销的中介机构、愿意购买的投资者,就可以向央行提出申请;而央行对业绩优良、信誉度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持鼓励态度。从花费的时间来说,由于备案的材料相对简单,一般在两个月内即可完成,而央行一般20日内将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发出备案通知,完成一个完整的发行过程约花费3个月时间。

3.       一次筹集资金数额大

央行规定,短期融资券的一次申请额度可按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比例申请。据统计,至20065月止,在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132家企业中,一次性融资最低2亿元,最高的达到200亿元,平均约20亿元。

4品种丰富且实行备案余额管理,可为企业提供稳定现金

短期融资券包括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等多个品种,且央行采用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可一次申请余额,分次发行,在核定总额度后,企业只需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央行备案即可发行。企业可自主选择发行品种,并可滚动发行,既可保证企业资金使用需要,又可缓解还款压力。

5.能提高企业的信誉,提升企业形象

由于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无担保票据,企业能成功发行短期融资券,表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信用的认同,这将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度和在资本市场上的知名度,有利于以后企业再融资。

和所有的债券融资一样,发行债券是需要还本付息的。

关键词(Tag): 融资

最高法院首度从程序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11-03 09:32:35

 

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性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正在初步设计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司法解释,论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要件。
  主要规则将从三个方面展开:坚持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确立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规范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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