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律师 融资租赁律师 资本经营律师 资本运作律师 » 日志 » 债券融资的缺点
债券融资的缺点
股权融资律师 发表于 2008-07-30 10:49:18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并需定期支付利息,发行公司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偿本的义务。在公司经营不景气时,亦需向债券持有人付息偿本,这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财务困难,有时甚至导致破产。
2.限制条件较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一般要比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都要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方式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融资能力。
3.融资数量有限。公司利用债券融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多数国家对此都有限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在操作过场中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企业债券的发行体是企业,与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主体不同;同时债券是有存续期限的,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对企业形成的是硬约束,这又与股票不同。企业债券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其风险的特殊性。
首席:李奉青律师 联系电话:13718998000
E-mail:law7218@yahoo.com.cn MSN:law7218@hotmail.com
相关日志:
收藏:
QQ书签
del.icio.us
订阅:
Google
抓虾
